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介绍,针对广州一些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不佳的现状,除对法律已规定的监督方式和常委会已制度化实施的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作了衔接性的原则规定外,《办法(草案)》主要建立、施行了多项新制度,包括建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汇报制度,建立法规实施突出问题汇报制度,并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运用于监督法规的实施。
在法规实施前组织实施部门的各项准备工作中,《办法(草案)》拟规定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法规实施之日的1个月前,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法规实施准备情况,报送法规实施工作方案。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规实施之日的两个月前,发函要求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汇报法规实施的准备情况。
截至目前,广州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85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领域。广州市一些法规实施效果不佳,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为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法规的监督,《办法(草案)》拟规定报告主体和程序,其中第七条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法规实施的效果、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的意见等因素,可以每年选取两件左右实施满三年的法规,提出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建议。对纳入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法规,由市政府向常委会作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法规执行中,发现问题怎么办?《办法(草案)》同样拟明确,有关专门委员会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要求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汇报法规实施的情况。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按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要求作汇报。有关专门委员会应针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在规定的期限内,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单位应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对整改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的情况和整改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