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修订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法
21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通过了对《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修订。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办法》不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细化救助条件,降低救助门槛,还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将通过加大对特困人员和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让困难群体切实得到实惠。
1
提高救助标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实现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在全省率先开展了门诊救助,突破户籍限制将购买了珠海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全部纳入了救助范畴,较好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救助标准偏低,已不能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该负责人表示。
新《办法》起草说明中提到,目前我市一年累计医疗救助限额设定为3万元,与佛山、中山、东莞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几个城市的基本医疗救助限额都达到甚至超过5万元,修订《办法》是逐步实现珠三角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一致的客观要求。
“为解决相关问题,加大力度改善民生,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该负责人提到。
2
特困人员住院全额报销
记者了解到,医疗救助是指困难群众在享受了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医疗捐赠后,对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据悉,新《办法》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在住院救助部分,特困人员由原住院累计救助限额3万元调整为住院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及基本救助对象,由原年累计救助限额3万或2万元,统一调高到5万元;基本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率,由50%和80%均统一调整为80%。
同时,门诊救助部分,特困人员的门诊费用年累计救助限额,由原1200元调整为3600元;低保对象的门诊特定病种年累计救助限额,由原600元调整为1800元。
“原来我们的医疗救助对象只分为两类,分别是重点救助对象和基本救助对象,现在将特困人员也分出来,因此是三类。”该负责人补充,新《办法》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力度是非常大的,“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限额从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百分百,比例很高”。
特困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
3
降低救助门槛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也有所变化,将由“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总收入70%、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6万元”修订为: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
“这样救助条件就更细化了,被救助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根据相应数额来分档,将更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4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
在新《办法》中,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亮点是增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具体细则如何?根据新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特困人员按100%救助);20万元或以上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按100%救助)。
“这项新增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救急难的特点,将有效缓解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年累计最高限额医疗救助待遇后的大病所困问题。”该负责人介绍。
同时,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制病种,以提高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难的救助实效性。
5
预计于明年下半年实施
据悉,修订后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预计于2015年下半年实施。
记者了解到,申请和审批将沿用现行程序,即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直接在其就医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减免。其他救助对象中本市户籍人员,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镇(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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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救助标准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实现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在全省率先开展了门诊救助,突破户籍限制将购买了珠海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人员全部纳入了救助范畴,较好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救助标准偏低,已不能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困难群众的医疗需求。”该负责人表示。
新《办法》起草说明中提到,目前我市一年累计医疗救助限额设定为3万元,与佛山、中山、东莞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几个城市的基本医疗救助限额都达到甚至超过5万元,修订《办法》是逐步实现珠三角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一致的客观要求。
“为解决相关问题,加大力度改善民生,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该负责人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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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住院全额报销
记者了解到,医疗救助是指困难群众在享受了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医疗捐赠后,对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据悉,新《办法》提高了医疗救助标准,在住院救助部分,特困人员由原住院累计救助限额3万元调整为住院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及基本救助对象,由原年累计救助限额3万或2万元,统一调高到5万元;基本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率,由50%和80%均统一调整为80%。
同时,门诊救助部分,特困人员的门诊费用年累计救助限额,由原1200元调整为3600元;低保对象的门诊特定病种年累计救助限额,由原600元调整为1800元。
“原来我们的医疗救助对象只分为两类,分别是重点救助对象和基本救助对象,现在将特困人员也分出来,因此是三类。”该负责人补充,新《办法》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力度是非常大的,“特困人员的住院救助限额从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百分百,比例很高”。
特困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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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救助门槛
据介绍,新《办法》规定,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也有所变化,将由“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总收入70%、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6万元”修订为: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
“这样救助条件就更细化了,被救助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根据相应数额来分档,将更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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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
在新《办法》中,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亮点是增设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具体细则如何?根据新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特困人员按100%救助);20万元或以上的,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按100%救助)。
“这项新增的制度充分体现了救急难的特点,将有效缓解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群众,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年累计最高限额医疗救助待遇后的大病所困问题。”该负责人介绍。
同时,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制病种,以提高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难的救助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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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于明年下半年实施
据悉,修订后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预计于2015年下半年实施。
记者了解到,申请和审批将沿用现行程序,即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直接在其就医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减免。其他救助对象中本市户籍人员,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镇(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