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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城市更新暂行措施
   2014-06-12 15:42:14    文字:【】【】【

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称《暂行措施》)。这是继2009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之后,市政府出台的又一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性文件。《暂行措施》规定,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

《暂行措施》共26条,涉及5方面政策,包括完善城市更新用地处置政策、完善城市更新地价政策、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开展小地块城市更新、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管理,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管理作用。该《暂行措施》出台后,2012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45号)同时废止。

● 用地处置 ●

拆除重建类项目原则上不得改造为仓储物流用途

《暂行措施》规定,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60%。申请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升级改造的旧工业区,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申请拆除重建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

《暂行措施》规定,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项目改造后的一宗地内包含居住及其他土地用途的,居住部分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超过70年。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为工业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不超过50年;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得改造为仓储物流用途,若确因我市产业发展需要,改造为现代物流用途的,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不超过30年确定。

《暂行措施》提出,在已列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中选取试点,探索研究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政府社团用地、被占用国有用地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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