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表示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使用的名称外,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经申报系统检查通过后即可使用。
同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除涉及负面清单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外,可自行申报地址等五项基本信息即可登记,申请人承诺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意见》还提出将实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对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商事主体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也可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自主申报、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
支持商事主体改制上市
《意见》明确,将支持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商事主体申请从事涉及证券等11项广州市保留前置审批项目经营范围的,由工商、金融等部门实行联动审批。申请从事其他经营范围的,实行“先照后证”。对从事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经营范围,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同时,支持商事主体改制上市。工商部门为有限公司上市办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可直接依照申请,按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定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工商、金融等部门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律师事务所等保荐上市机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的相关手续。
对于申请转型为公司制的个人独资企业,允许其名称保留原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可直接在原名称后增加“有限公司”;在住所不变的情况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意见》还表示,将开通重点企业准入“绿色通道”,建立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服务群、新兴企业的投资项目服务群、国有企业改制项目服务群,主动、定期宣传企业登记的新政策、新规范、新要求,为上述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提供提前介入、咨询指导、解答难题、专人跟进等服务。
简化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手续
《意见》表示,将推行商事主体设立“容缺登记”,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时,申请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材料缺失或有误的,工商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时限,申请人承诺按期补正材料后,工商部门预先受理并作出核准决定。
并推行商事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主流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归档、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管理模式。
《意见》还提出,要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准入一体化。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实现工商、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结果互认。